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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已经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条例》进行了重要完善,共修改条文8处,新增条款2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明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新增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等核心职能,实现责权统一;二是对草原使用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增加新的义务,要求其应当配合、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不得阻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三是加强对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执行力度,对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可采取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等措施,构建起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机制,有效推动制度的落地实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调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部门事宜》(〔2024〕14号),2025年起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部门由自治区农牧厅调整至自治区林草局,把草原生态保护管理、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等职能均归集到自治区林草部门,确保事权与责任统一。下一步,盟林草局将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落地见效;二是将全面开展新《条例》的宣传解读,通过政策培训、普法宣传等方式,确保各级管理部门、农牧民准确理解法规要求;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对违规放牧等行为建立扣发补助奖励资金台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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